连师专〔2019〕54号
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2017年87号文)、《江苏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苏政办发〔2018〕72号)等法规和制度,全面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进一步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提高学校公共消防安全水平,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消防安全工作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实行
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各单位全面负责、师生积极参与的运行机制,坚持权责一致、依法履职、失职追责,对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三条 维护学校消防安全是学校各单位及个人的共同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学习消防知识、及时报告火警,提高自救互救能力。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四条 学校范围内消防安全责任的落实、监管和追究适用本办法。但法律、法规等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二章 责任体系
第五条 学校主要负责人为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学校消防安全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校级领导为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管理人,对学校的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分管其他业务工作的校级领导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对分管领域的消防安全负领导责任。
第六条 各单位负责本单位范围内的消防工作,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为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管理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主要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班子其他成员在各自分管范围内负相关分管领导责任;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岗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七条 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校内有法人实体的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全面负责。
第三章 职责体系
第八条 保卫处作为全校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学校关于消防工作的部署要求,全面负责全校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健全由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牵头的消防工作协调机制,每年向学校报告全校的消防工作情况,推动落实消防工作责任。
(二)拟订学校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拟订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报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后实施。
(三)根据工作需要,适时提交有关加强和改进消防安全工作的建议,解决消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四)督促检查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建立消防安全隐患台账,督促各单位进行消防安全隐患整改。保障责任区内建筑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五)监督检查各单位内部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运用技术手段,建立动态化监督体系;负责校内各单位消防设施改造、重要故障及维修申报备案;根据各单位的需求,结合实际,负责灭火器的更换和维修。
(六)确定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审批校内单位动用明火作业。
(七)加强对学校各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技能培训,提供消防教育、物防、技防等技术指导工作,并监督推进其全面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八)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宣传消防安全法律法规以及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普及消防知识,培训自救互救技能,组织及指导消防演练活动。
(九)建立义务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确保发生火灾时处置人员及时到位,处置果断。
(十)每季度对学校的消防安全状况进行一次评估;每年对学校的建筑消防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
(十一)受理各单位装修改造工程的备案审查工作,协助各单位做好相关工程报审、验收工作。
(十二)法律法规及政府主管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通知以及学校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第九条 其他负有消防安全工作职能的部门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后勤服务中心负责完成校内建筑工程的报审、验收工作。
(二)后勤服务中心负责校内所有消防水管网维修,以及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建筑物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消防设施的建造和消防器材的配置,并确保在工程质保期内这些建筑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负责定期对校内电气线路、设施进行检测。
(三)后勤服务中心负责新建和扩建建筑物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消防设施的建造和消防器材的配置,并确保在工程质保期内这些建筑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四)后勤服务中心负责保证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等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教学楼、图书馆、办公楼、学生公寓等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五)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进行消防安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开展属地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消防安全隐患。校长办公室负责玖兴楼,教务处负责全校教室、实验室、实训室、体育馆、运动场、计算机房等教学场所,学生工作部负责学生公寓、大学生活动中心、校广播台,图书馆负责图书馆大楼,后勤服务中心负责食堂、校内租用商铺、超市、在建工程等。
(六)人事处、财务处、后勤服务中心等职能部门对各单位做好消防安全工作所需的人、财、物等方面提供必要的保障。
(六)宣传部、学生工作部、保卫处和各学院经常性的对师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并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消防安全活动。各学院必须配合宿舍管理部门对学生违规用电、用火的严格管理,对违规学生及时处理。
(七)在学校组织的各类大型活动,各主办单位应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明确并落实安全责任和措施,并报学校保卫处备案。
(八)其他对消防安全工作负有管理职能的单位在责任范围内履行相应的消防安全职责,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条 各单位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原则,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履行下列职责:
(一)明确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其职责;建立消防工作检查考核机制,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和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二)定期开展本单位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及演练。
(三)明确以下消防工作的具体责任人,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1.防火检查巡查;
2.消防设施、灭火器等消防器材的日常管理检查;
3.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实行24小时双人持证上岗值班制度。
(四)对责任区定期开展防火自查、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在隐患未消除之前,应当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并上报学校保卫处备案。
(五)做好装修改造工程的报审和备案工作。
(六)确保火灾隐患整改等消防工作所需资金的投入。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费用应当保证适当比例用于消防工作。
(七)对所聘物业公司、消防维保单位做好监督管理;对施工、合作等外协单位和场地租用单位做好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
(八)法律法规及政府主管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通知以及学校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明确具体的管理单位。
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同一建筑由一个单位管理或使用的,消防安全由该单位全面负责。同一建筑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使用的,消防安全由该建筑的物业服务企业统筹负责,具有管理和使用建筑物内的相应房屋、设施等权利的使用人在其具有使用权的范围内承担消防安全的主体责任。
第十三条 校内单位的物业服务由学校后勤部门或外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物业服务合同中必须明确消防责任,并含相关条款。校内单位对本单位所属区域的消防安全负监管责任,物业服务企业对所签合同范围内的消防安全负主要责任;物业服务合同中没有明确消防责任的,由校内单位对所属范围的消防安全负全部责任。
第十四条 后勤部门、外聘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进行管理,确保完好有效,及时劝阻和制止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行为,劝阻和制止无效的,向学校职能部门或公安机关报告。同时在管理范围内履行如下消防安全职责(包括但不局限于):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开展防火检查巡查,消除火灾隐患。
(三)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四)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器材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
第十五条 校内消防设施的管理或使用由学校另行给予单独、明确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责任单位或企业按照规定承担职责。
第四章 奖励与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学校每年对各单位的消防工作情况进行考核,作为对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七条 各单位根据建立的消防工作考核评价体系,组织年度消防工作考核,加强消防工作考核结果运用,建立与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履职评定、奖励惩处相挂钩的制度,确保消防安全责任落实。
第十八条 各单位因消防方面工作不力、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隐患整改不落实发生一般及以上火灾事故的,依照直接责任人、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和单位消防责任人的责任,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渎职的个人实行问责,涉及民事损失、损害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火灾事故按照“四不放过”原则(指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责任人和群众未受教育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开展火灾事故调查,认定火灾事故原因,核定火灾事故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相关个人和单位的追责,按照校内有关规定、办法或法律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对于驻校内外来单位和来校内举办活动的单位,其在校期间的消防安全责任落实工作由校内引进单位负责监督落实。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消防设施,是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设施等。
本办法所称单位,是指全校各级党组织、职能部门、学院、学术研究机构、附属机构、后勤服务机构、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等单位。
本办法所称个人,是指在校内工作、学习和生活的所有人员。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校长办公室 2019年6月18日印发 |
2019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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